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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鄂州市星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2-11-1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
  为促进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质量提升,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鄂州市星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联合市直各相关单位下发该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11月18日17时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给我们,如无意见、建议也请正式回复。
  联系人:张征兵;
  联系电话:027-60707669;
  邮箱:755024409@qq.com。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鄂州市星级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示范社(场))的服务功能和运行质量,切实发挥其组织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促进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树立信誉好、效益高、管理规范的星级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一、星级标准
  (一)星级等级划分
  用“五角星”表示示范社(场)的等级。示范社(场)自上而下设立三个等级,即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实行百分制考评,五星级不得低于90分,四星级不得低于80分,三星级不得低于70分。每年按得分多少评定五星级示范社(场)10家,四星级示范社(场)10家,三星级示范社(场)10家。严格遵循数量服从质量,达不到起评分的相应核减评定数量。
  (二)星级评定内容
  评定内容包括①规范运行、②农产品质量安全、③生态环境、④产业融合、⑤社会认可度等五个方面,详见附件2。由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联社等部门以及社会大众进行打分综合评定。
  二、星级评定
  (一)牵头组织部门。示范社(场)星级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示范社(场)星级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四季度为星级评定期。
  (二)申报资格。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社(场)称号一年以上,示范社(场)负责人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始终做到“两个维护”,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未出现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问题,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三)申报资料。自愿参与星级评定的示范社(场),在当年评定程序通知下发后,向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经管部门)递交星级评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示范社(场)星级申报表、信用证明、评分表、取得的荣誉称号和反映示范社(场)得分情况的佐证材料。
  (四)评定程序。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经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区级推荐。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结合实地查看确定推荐名单。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审人员围绕评定内容对申报认定的示范社(场)依照一致的评分标准进行专业测评打分,并通过网络票选确定大众评选得分,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综合计算各申报认定的示范社(场)得分后,在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布星级评定结果。对评定为五星级示范社(场)的由市级统一设立星级标志牌。
  三、星级管理
  (一)对获得星级的示范社(场)实行动态管理,在每年评定期,星级示范社(场)必须对照星级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按照评定程序开展复查或晋升星级。
  (二)对已取得星级的示范社(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发生重大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等原因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作出取消相应星级的处理。
  (三)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不达标的星级示范社(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1.根据不达标示范社(场)的情节,给予签发整改通知书,凡在一年内接到相关部门整改通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示范社(场),由认定部门作出取消相应星级的处理。
  2.示范社(场)自取消相应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评定该星级,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评该星级。
  四、星级待遇
  (一)对星级示范社(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农业、财政、金融、供销等涉农部门将优先给予立项。
  (二)对星级示范社(场)派员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服务、政策精准推送。
  (三)对初次被认定为五星级示范社,市级财政给予10万奖补资金;对初次被评定为五星级示范场,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补资金。已享受《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主体,不再重复奖励。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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