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涉及三大类内容
(一)资源性资产的产权改革
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
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
产等。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
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资产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表
(一)2014年 11月份,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印发《积
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
案》,确定在 29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湖北省京山县是全国首
批试点县之一,目前已基本完成试点任务。
(二)2016年 10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
(2016—2020年)》明确,将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
份合作制改革。
(三)2016年 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
— 147—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对推进改革进行
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
(四)2017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选择了 100个改革基础
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
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明确提出全省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全省确定试点县 18
个、试点乡镇 12个、试点村 246个,其中蔡甸区、大冶市、枝江市、
南漳县、武穴市确定为全国试点县。
(五)2018年,农业部将继续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
点,将试点县由现在的 129个增加到 300个。湖北省将全面启动
改革,积极申报国家级试点县,全省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
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六)2020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行管护机制。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路线图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
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2.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
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
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148—3.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监督管理,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二)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1.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
配的基本依据。
2.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3.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实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
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
(三)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
1.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
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
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
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
理活动。
2.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
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
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
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
— 149—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
3.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
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
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
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
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
4.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
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
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
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等流转交易。
(四)清理废除农村不合理税费
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营造有
利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环境。
1.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
2.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
3.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