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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0-11-18
 

                        关于印发《鄂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
                                   推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确保按时完成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使用,根据《鄂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发〔201911号)要求,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820号)精神,制定了《鄂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整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17日


 

鄂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资金使用方案

    为切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我市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820号)精神,以及《鄂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鄂州政办发〔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打赢畜禽养殖污染攻坚战为目标,建立“区级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坚持“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原则,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畜禽养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设施设备建设,培育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二、项目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主要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储粪间、污水贮存池等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厌氧发酵池、氧化塘、污水深度处理、堆肥发酵等设施,建设雨污分流、暗沟输送、漏缝地板等清粪设施,配备污水泵、翻抛机等设备;规模养殖场、种植基地、第三方机构等建设粪污集中收集、贮存、有机肥生产加工等基础设施和购置相关设备,支持建设粪肥田间贮存池、铺设沼液(肥水)输送管网、购置专用运输车辆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

    (二)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实施对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以奖代补”原则。2018年至2020年底前新建或改扩建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及购置的设备纳入奖补对象。符合《鄂州市畜禽限养区、适养区规模养殖场整治达标验收标准技术指导意见》(鄂州农业发[2017]29号)规定的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承担主体奖补金额不超过项目实施申报奖补金额,全市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万元。

    (四)避免重复奖补原则。2018年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或2018年—2020年已获得国家、省、市其他项目及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建或改扩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购置的设备,不再给予奖补。

   (五)“一票否决”原则

    1、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2、设有污水排放口,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3、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虽符合“全收集、全处理、零排放、零污染”粪污处理技术要求,但不能正常有效运行并发挥作用的。

    4、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动物防疫合格证》的。

    三、奖补对象及奖补标准

   (一)奖补对象

    1、非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全市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据项目建设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改造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完成“一场一策”达标升级改造目标,达到以下养殖规模(设计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肉羊年出栏量≥100只,蛋禽年存笼量≥5000只,肉禽年出笼量≥10000只。

    2、建设堆肥棚生产有机肥、田间建设粪污贮存池(沤肥池)、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种植基地、第三方机构等。

   (二)奖补标准

    1、饮污分流:畜禽饮水器改造实现饮污分流、遗漏水收集,家畜每套奖补资金不超过20元,家禽每套奖补资金不超过0.2元;漏缝地板及配套设施(以漏缝地板面积计算)奖补资金不超过70/平方米。

    2、雨污分流(肥水输送):新、改建全封闭式污水(肥水)输送管道,砖混结构奖补资金不超过30/米(在原管沟上用石棉瓦等作简易覆盖的不纳入奖补范围);污水(肥水)输送管道采用塑料材质结构直径在3-11厘米(含3厘米、不含11厘米)的奖补资金不超过6/米,直径在11厘米以上(含11厘米)的奖补资金不超过15/米;畜禽规模养殖场新建活动场承水钢构棚,奖补资金不超过30/平方米。

    3、污水收集:集污池、污水处理池、沼液贮存池、沤粪池、肥水调节池等水泥砖混结构奖补资金不超过100/立方米,黑膜等其他结构奖补资金不超过30/立方米。

    4、沼气发酵:砖混结构厌氧池奖补资金不超过200/立方米(黑膜等沼气结构不纳入奖补范围)。

    5、干粪贮存:干粪贮存间做到防雨、防渗、防漏,奖补资金不超过150/平方米。

    6、生物处理设施:异位发酵床奖补资金不超过100/平方米;猪场立体有机生物床奖补资金不超过200/平方米、禽场立体有机生物床奖补资金不超过80/平方米、牛场立体有机生物床奖补资金不超过250/平方米(生物床深度标准,生猪:0.6米、家禽:0.4米、牛:0.8米),以上奖补均含垫料、菌种成本。

    7、蛋鸡传送式清粪系统(层叠式或塔式):以鸡舍内传送带正面长度为依据核定,塔式单层传送带奖补资金不超过150/米,层叠式奖补资金不超过40/米。

    8、堆肥棚:砖混或钢架结构,防雨、防渗、防漏,补助资金不超过150/平方米。

    9、配套设备:除臭除尘设备按实际购置金额(凭税务发票,下同)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堆肥用挖机按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40%;除除臭除尘设备、堆肥用挖机外,其他如粪污运输车、翻抛机、吸污泵等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备,按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50%比例予以奖补(所有设备购置单价不得超过供货商当时公布的市场价格)。

    四、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由项目实施承担主体申报,经乡镇政府(街办)同意盖章后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后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项目审批

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实行备案管理。

   (三)验收及资金拨付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主体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办)提出验收申请,乡镇政府(街办)初步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报所属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区级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承担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区级财政部门,由区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主体账户。

   (四)有关采购公开招标规定

    项目承担主体对涉及政府奖补项目内容,参照《鄂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鄂州政办发【201838号)规定执行采购管理,对使用项目财政资金单项建设内容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宣传。通过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奖补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氛围,确保畜禽规模养殖场、种植基地、第三方机构等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推进项目建设。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组成的督查验收专班,强化对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指导、验收及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各区、葛店开发区、市临空经济区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检查督办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安全。

    (三)强化绩效管理。切实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成效,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奖补资金到场、到户,对无法实施的项目承担主体及时调整,确保奖补资金有效使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2760707507,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强化配套服务。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对项目承担主体建设情况进行督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技术咨询、指导服务,切实帮助畜禽规模养殖场、种植基地、第三方机构等解决在项目实施中的困难,确保项目有序有效开展。

    六、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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