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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3-03586 发文字号: 鄂州政办发〔2023〕35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失效日期: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6号)精神,切实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到2023年底,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底数,夯实管理基础,危险废物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4年底,危险废物安全与环境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趋于合理,布局进一步优化,技术和运营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压实污染防治责任
  1.夯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负总责,建立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将危险废物治理作为我市省级“无废城市”建设重要内容,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鄂州海关)
  3.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相关企业应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组织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签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承诺书。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推送到湖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鄂州监管分局)
  (二)加强源头管控
  1.严格环境准入。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2023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通告》(第一、二期)要求,严格落实登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2.推动源头减量控制。鼓励全市涉危险废物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艺技术改造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3.加强申报登记管理。涉危险废物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依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帐制定技术导则》,督导涉危险废物单位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开展管理计划、年报等申报登记。严格申报登记数据审核,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依法立案查处。(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加强鉴别管理。督促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依法依规对不明固体废物(包括污泥,生化污泥除外)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建立鉴别单位评价管理制度,开展鉴别报告抽查复核和鉴别单位评价,严厉打击鉴别报告失实、鉴别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三)强化过程监管
  1.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及规范化环境管理延伸服务。鼓励葛店经开区、樊口工业园等工业园区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2.加强转移运输管理。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原则,鼓励优先市内、省内转移,跨省转移应当以相邻或有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地区为主。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实现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优势互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
  3.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公检法环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且未造成环境影响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4.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督促相关企业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并按规定申报。从严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隐瞒作为原料、中间产品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四)发挥协同利用处置能力
  支持宝武鄂钢等大型企业集团和葛店经开区开展“无废集团”“无废园区”建设,推动鄂钢共享危险废物自利用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全市符合转炉、高炉焚烧条件的危险废物。充分利用“武鄂黄黄”都市圈核心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补齐我市短板,保障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
  (五)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1.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编办)
  2.建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跨省、跨市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推动武鄂黄黄城市圈危险废物联保共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交通运输局)
  3.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各区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和涉疫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统筹宝武鄂钢、鄂州电厂、世纪新峰水泥等公司现有工业炉窑设施资源,探索利用我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焚烧、填埋设施,提升应急收运、处置能力。加强涉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及时安全有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
  4.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依托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卫星定位轨迹等集成智能跟踪手段,逐步推进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视频监控全覆盖,强化全链条、全过程、全周期闭环管理。探索推进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调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三年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清单,细化分解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改革攻坚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适时通报工作进展。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半年工作进展,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督察运用。各区人民政府对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完结销号。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 )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强化宣传普及,加大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发布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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