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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相关政策的解答

解读单位: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联政策: 602627

(渔业渔政)

 

  一、重点水域禁捕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文件,对重点水域禁捕都有严格规定。

  二、我市禁捕的水域有哪些?

  答: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花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江鄂州段77.6公里。

  三、有哪些渔具是禁用的?

  答:禁用的渔具(限江河天然水域)包括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抬网、滚钩、底拖网、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沙套网)、虾阵、二密网、麻布网、布毫、密毫、麻毫、放涵筒、塞春湖(港)、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等有害渔具。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俗名桩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收箕状敷网(俗名罾网、板胃)、岸敷撑架敷网(俗名拾网)、拦裁插网陷阱(俗名矮围、泥围、围子)、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俗名迷魂阵、密阵、稀阵、软簖)、导陷箔筌陷阱(俗名迷魂阵、密阵、稀阵、软簖)、拖曳齿耙耙刺(俗名机动船拖齿耙)、定置延绳滚钩耙刺(俗名滚钩)等十四种渔具。

  四、长江干流禁捕之后,还可以进行娱乐性垂钓吗?

  答:可以进行娱乐性的垂钓,但有限制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我市长江段划定为禁钓区的,禁止垂钓,其他范围,所有的垂钓都应该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单钩)”的原则。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1.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2.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手段射鱼;

  3.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4.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5.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6.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7.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

  五、是否可以经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公告》明确,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

  六、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应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长江流域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哪些?

  答:长江流域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有:白鳍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胭脂鱼、松江鲈鱼、江豚、大鲵、细痣疣螈、川陕哲罗鲑等。

  九、长江流域除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外的渔业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答:(一)鱼类:鲥鱼、鳗鱼、鲤鱼、青鱼、草鱼、鳙鱼、鲫鱼、团头魴、三角魴、鳊鱼、鮠鱼、鲻鱼、梭鱼、凤鲚、刀鲚、河魨、黄颡鱼、黄鳝、银鱼、铜鱼、鳡鱼、鳤鱼、鯮鱼、中华倒刺鲃鱼、裂腹鱼、白甲鱼、鳜鱼、岩原鲤、南方大口鲶、长薄鳅、鲌鱼等。(二)虾蟹类:中华绒螯蟹、秀丽白虾(白虾)、日本沼虾(青虾)。(三)贝类:三角帆蚌、褶纹冠蚌、丽蚌。(四)其他:乌龟、鳖。

  解读单位: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27-60707555

   
                           
关联文件: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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