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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鄂州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3769 发文字号: 鄂州农组发〔2024〕1号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办):
  《鄂州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鄂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1月12日
 
 
鄂州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以建设全国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为主抓手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加快建成“两区一枢纽”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市区乡(镇)村四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
  第四条  在市委领导下,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章  各级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鄂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建设全国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不断缩小城乡差距。
  (三)扛稳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补齐水利设施短板,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深入开展粮食节约行动,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健全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和各地抓粮担责尽义的机制保障,全面提高本地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定期排查脱贫户和重点人群,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巩固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成果,稳定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加大产业就业帮扶力度,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增强脱贫人口内生发展动力,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五)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立足“花湖机场”农产品货运专线投运资源优势和“武汉新城”建设契机,大力发展临空农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建成“买湖北、卖全国”的农产品集散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提升农产品价值链,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发展预制菜产业园,实施“一区一业”强区富民工程,推动产业向城镇集聚、企业向园区集中,做好“土特产”文章,聚焦农产品品牌营销和打造,做优做强“鄂州武昌鱼”、“梁子湖螃蟹”、“梁子湖水草”等特色产业。聚焦“谁来干、在哪儿干、资金怎么来”三个问题,引导成立民宿、花卉苗木、蔬菜种植、特色养殖等行业协会,以深入开展乡村“最美民宿”、“最美庭院”评选为载体,进一步发挥乡村民宿业态在提升乡村第三产业、文旅融合、富农兴农、繁荣农村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六)加快乡村人才振兴。依托市乡村振兴学院、新农人学院等平台,实施“乡村工匠培训计划”、“乡嫂培训计划”、“农村电商人才培训计划”,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全面提升农民素质素养,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大力吸引“乡土建设人才”参与乡村振兴,完善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做实乡村振兴专家库,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七)加快乡村文化振兴。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深入开展文化惠民活动,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大乡行、乡味、乡音、乡居等“乡愁四韵”文化品牌,擦亮“武昌鱼美食之乡”“古铜镜之乡”“书法之乡”等文化名片。持续推动移风易俗,制定红白喜事指导性标准,革除陈规陋习,强化村规民约作用,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八)加快乡村生态振兴。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厕所革命、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分类等工作为基础,打造“山水林田湖草+农户”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治理模式,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保护。要充分结合本地乡村特色,大力促进污染源防治、生态修复及景观提升,打造“一村一品”,推进整体“乡土”特色塑造,推动乡村休闲观光、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推进梁子湖、梧桐湖、红莲湖、五四湖(曹家湖、垱网湖)、武城湖等水系连通工程,从源头上消减入河入湖污染,促进湖泊河流的生态修复。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耕地保护和撂荒地整治力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九)加快乡村组织振兴。深入推进共同缔造,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落实区级领导班子成员包乡走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联户、村干部经常入户走访制度,全面提高乡镇、村班子成员领导乡村振兴能力,选优配强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任职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长,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政府服务、资源、平台下沉基层,广泛动员农民群众参与村级公共事务。扎实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整治,强化对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全面推进清廉村居建设。
  (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殷殷嘱托,坚持用“全域旅游”的标准和理念,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深入开展“共同缔造、共同建设美好家园”活动,持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推动城乡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全面升级,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行动,加强县域教联体、区级医共体、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和文化基础设施等建设,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档升级行动,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黑臭水体、垃圾处置、污水治理,确保冲厕水、厨房洗涤用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达90%以上。持续推进厂房、农房、土地、矿井、学校、物品等农村闲置资源以及古树古屋古桥古井等资源整治利用,深入挖掘、继承和创新,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以物品装饰、厂房利用、矿山复垦、田园规划、乡村绿道为“骨架”,串联农业产业园、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及其旅游景点,打造各具特色的鄂州版“富春山居图”。
  (十一)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城市和产业双集中及小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坚持全市全域“一盘棋”,统筹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紧邻武汉的村庄、离主城区较近或具有独特资源的村庄和其他村庄建设,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扩大社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在城市落户的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十二)切实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因地制宜发展土地流转型和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全域推进“小田并大田”,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
  (十三)加大资源要素配置。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帮扶力度。实施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盘活利用乡村零星分散建设用地,探索乡村振兴产业点状供地模式。建立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机制,完善流转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
  (十四)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用地、用电、用水、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村级组织成立农村合作公司、领办农民合作社等,积极引导有情怀、有理念、有实力(“三有”)的工商资本投资发展现代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吸引乡贤回乡带动村民创业致富,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挖掘经营增收和务工增收潜力。多举措化解村级债务,助力富民强村。
  (十五)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责任。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强“三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大兴调查研究,提高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本领。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强化区级党委抓乡促村责任,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六条  区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区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将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八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鄂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围绕建设全国城乡融合发展目标,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体系、统筹区乡(镇)村服务体系、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体系。
  (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紧紧围绕“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命脉在水利、出路在科技、动力在政策”这些关键点抓好落实。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深入实施鄂州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积极构建价格、补贴、保险“三位一体”的政策体系,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住农业基本盘,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8.7万亩以上、粮食产量5亿斤以上。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为目标,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持续做好郧西县结对帮扶和市直单位驻点村帮扶工作。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六)深化乡村振兴制度改革。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持续推进资源、服务、平台下沉,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二条  市直驻点村帮扶单位应当履行帮扶责任,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制定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创新帮扶举措,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三条  落实省内区域协作部署要求,持续加强对郧西县结对帮扶工作,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部门、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支持驻鄂州部队持续推进结对帮扶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帮扶成效,协助建强基层组织,支持提高民生服务水平,深化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统一规范与分类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区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按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区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作为对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并对“优秀”等次的区乡(镇)通报表扬,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时给予倾斜;对考核排名落后的进行约谈。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乡(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市直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区级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依法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区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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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鄂州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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