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24年7月30日
主要诉求:关于花江狗肉馆杀狗卖狗肉的问题
答复时间:2024年8月1日
答复意见:市场上杀狗卖狗肉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在市农业农村部门。
(一)《鄂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商事登记、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场内经营者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行为、场内经营野生动物、活畜、活禽行为、明码标价行为、商品质量及商业广告等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第八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动物防疫、活畜、活禽交易及活禽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的行政许可,配合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在此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狗,因为狗没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不属于畜禽。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答记者问时指出“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的家畜家禽中没有狗,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加工企业后(餐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条、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中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分段监管,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
(三)《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照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没有涉及市场杀狗卖狗肉相关职责。
(四)我国只有犬产地检疫规程,没有屠宰检疫规程。犬产地检疫是在犬饲养地的检疫,不是在农贸市场内进行的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2023年4月4日发布 《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其中第22个附件《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中第4.4.1.6条写明:?犬猫与《畜禽目录》里的?水貂等特种畜禽一样属于非食用动物,禁止食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
答复单位: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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