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长江流域全面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她孕育了灿烂的中华文明。长江流域生活着4000余种鱼类、10000多种水生物种,在我市天然水域范围内就有中华鲟、长江鲟、江豚、胭脂鱼、大鲵等国家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长吻鮠、小口白甲鱼、鯮、鳤、唇鮈、蛇鮈、裂腹鱼等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它们是长江维持生态健康的重要生物保障。生态兴则文明兴!关爱长江、关爱水生动物我们责无旁贷!为共同维护好长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我市决定在长江干流鄂州段实施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禁渔期自2020年7月10日0时起;将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花马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定为永久禁捕区,禁渔期自2018年1月1日起。
我们特别提示: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生产性捕捞行为;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制造、销售、使用迷魂阵、地笼、拖网、刺网、密眼网等禁用渔具;禁止鱼鹰捕鱼行为;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进行生产性垂钓,仅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娱乐性垂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以及三无船舶进行游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在禁渔水域通过垂钓获得的渔获物进行买卖。广大市民在禁捕水域获取的国家保护性水生动物以及水生生物保护区重点保护物种,在鱼类产卵期获取的长江流域重要经济鱼类亲本,请及时放归天然水体;严禁向长江流域放生外来物种。
如您违反上述禁止规定,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阻碍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造成经济、生态等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倡议:大家争做宣传长江流域和重点水域禁捕的宣传员,拒食野生鱼类的文明人,保护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带头人。让我们携起手来,遵守史上最严“禁渔令”,为保护好长江母亲河做出新的贡献!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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