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督查考评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深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激发农户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户种粮效益,我局代拟起草了《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建议。请各地各单位于11月17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如无意见也请正式回函。
联 系 人:光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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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夯实粮食
安全根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党工委、管委会,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局,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我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千方百计稳定粮食生产,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为新时代粮食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意义,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人民获得更多福祉奠定坚实根基。
支持广大种粮农户发展“稻—稻—油”、“稻—油”、“稻—麦”等种植模式,全面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粮油产量,保障种植收益。在全市范围内,对实际种植水稻、小麦的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核定稻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包含复种水稻、小麦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的原则,市级对种粮主体按每年2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大力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对集中连片流转或租赁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及以上,种植水稻和小麦等粮食作物,经验收审核合格,对种粮主体按每年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实施撂荒地专项整治,在复耕荒地上种植水稻、小麦、大豆、高粱、玉米等粮食作物,经验收审核合格,按实际种植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亩奖补。上述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
加大对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推动建设优质水稻产业化联合体,对发展优质水稻种植面积超过2万亩的粮食生产联合体奖补10万元。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开办公司,农民合作社转化为年营业额2000万以上粮食生产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支持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包括代耕代种、流转土地自种等形式),对日作业能力500亩以上、全程机械化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每年给予10万元奖补。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粮食加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粮食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加快粮食科技成果转化,落实转化奖补资金200万元。
统筹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每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2000元”的要求,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外,市、区两级按照每亩700元标准配套投入,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逐步把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积极开展水稻基础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探索开展水稻商业性保险试点,推行“政策+商业”水稻保险新险种。支持引导农民参加水稻商业性保险,所需保费由农户承担30%,余下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
各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成立专班,做好工作谋划,健全工作流程。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努力提高种粮主体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
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加大粮食收购政策普及力度,及时公布粮食收购标准、政策及企业信息,严格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执行粮食收购国家标准,出台粮食收购服务预案,做好收购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政策咨询、医疗保障、临时休息等实际问题,让农民交“舒心粮”。强化粮食产销领域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定点、虚假收购、压级压价、坑农害农、拖欠售粮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国有粮库改造升级补贴力度,提升储粮水平。
充分发挥国有保险公司在粮食生产中保险保障功能,完善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落实保险“增品、提标、扩面”要求,提升水稻保险保额,确保农民政策保本、经营增效。全力扩大农村保险服务网点覆盖面,为农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服务,主动履行理赔承诺,提高参保农户满意度。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要统筹做好市级粮食政策性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为本辖区粮食政策性奖资金发放责任主体,要完善资金发放流程,加强资金发放监管,防止“骗补”、“套补”,保障资金安全;要及时处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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