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印发2023年大县资金结转及2024年预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12-09
 各区农业农村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鄂州市2023年大县资金结转及2024年预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因方案审批时间原因,项目主体向区农业农村部门申报截止时间延至2024年12月10日,各区于12月13日审核完成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2月16日前完成复核验收。 

  附件:鄂州市2023年大县资金结转及2024年预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129 

 

  鄂州市2023年大县资金结转2024年预拨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稳定扩大生猪产为目标,鼓励、支持生猪养殖场改良生猪品种、增加生猪出栏,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为生猪稳产保供和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 

  二、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生猪生产能力、供应保障能力提升生猪良种引进,各区生猪疫病防控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三、资金来源 

  202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结转87.54万元2024年已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417万元,共计504.54万元。 

  四、使用原则 

  (一)以奖代补原则。对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和条件的养殖业主按照“以奖代补”政策予以奖补。已经享受过中央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予重复奖补(生猪规模场良种引进除外) 

  (二)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共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直达原则。对养殖场的奖补按照奖励资金使用安排,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场到户;对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相关单位。 

  (五)资金调剂原则。本方案项目在实际实施中,若某一子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不足,而另一子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有结余时,在不突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可相互调剂使用。如资金不足按比例缩减。 

  五、资金安排及奖励标准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出栏肥猪。计划安排资金383.54万元。规模生猪养殖场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12个月内累计出栏肥猪(以智慧兽医系统出证记录为依据)500头(含)至1000头(不含)的生猪养殖场,每个场奖励3万元;出栏1000头(含)至2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8万元;出栏2000头(含)至3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20万元;出栏3000头(含)至5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30万元;出栏5000头(含)至10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60万元;出栏10000头(含)至20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80万元;出栏20000头(含)至30000头(不含),每个场奖励150万元;出栏30000头(含)以上的,每个场奖励240万元。 

  生猪规模养殖场良种引进计划安排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种猪场、生猪育肥养殖场生猪品种改良。对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12个月内引进的良种公、母猪,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按每引进1头良种公、母猪追加奖励150元标准给予奖补,每个养殖场追加奖励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良种母、公猪以动物检疫证标注的品种、数量为依据,并落地核销,同时提供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种合同、税务发票及汇款凭证)。 

  停产生猪规模养殖场复养复产。计划安排资金45万元。2023年11月1日前已停产一年以上的规模猪场(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在2023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期间恢复生产,在此期间引进良种公、母猪100头以上(含100头)、200头以下,或出栏肥猪1000以上(含1000头)、3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引进良种公、母猪200头以上(含200头)、500头以下,或出栏肥猪3000以上(含3000头)、6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引进良种公、母猪500头以上(含500头),或出栏肥猪6000头以上(含6000头)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引进良种公、母猪以动物检疫证标注的品种、数量为依据,并落地核销,同时提供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种合同、税务发票及汇款凭证;出栏肥猪以智慧兽医系统出证记录为依据。此项奖励可与出栏肥猪、良种引进奖补项目同时享受。 

  )生猪防疫:计划安排资金46万元。其中:拨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各12万元,临空经济区及葛店经开区农业农村部门各5万元,主要用于生猪养殖过程中防疫服务、防疫物资采购、生猪疫病流调及监测、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等支出。 

  六、申报条件 

  (一)生产规模达标。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含500头)的养殖企业(场、户、合作社),养殖规模以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畜禽养殖代码证)的年设计出栏规模为依据。 

  (二)经营管理规范。养殖场依法依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场备案代码、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报告书),安全生产、饲养管理制度健全。 

  (三)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畜牧兽医信息填报、畜牧统计调查、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等相关工作。 

  七、项目申报与验收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在2024年11月20日向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汇总,由各区政府审核后,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 

  (二)项目验收。需组织现场验收的项目(如:规模生猪养殖场改造升级项目),在2024年1130日前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验收;只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即可确定的项目(如:生猪规模养殖场出栏生猪、生猪良种引进奖补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组对各区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验收。 

  (三)项目公示。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在2024年12月20日前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八、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对申报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掌握项目落实、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实施。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台帐)。 

  (三)建立公开透明制度。按公开透明原则,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市级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奖励政策公开透明。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跟踪问效,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中出现的举报上访事件,要各司其责,认真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财政部门收回奖励资金,年内不得享受同类项目支持。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02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4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郭衍龙 电话:(0711)3222465 (027)60707555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农业综合大厦 点击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