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局、葛店经开区城乡融合发展局、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
《鄂州市2024年结转大县资金及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鄂州市2024年结转大县资金及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7日
附件
鄂州市2024年结转大县资金及2025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财商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稳定扩大生猪产能为目标,鼓励、支持生猪养殖场改良生猪品种、增加生猪出栏,促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生猪稳产保供和乡村振兴提供产业支撑。
二、使用方向
奖励资金用于生猪稳产保供能力提升(养殖场新建、扩建;复产复养)、良种引进、商品肥猪出栏,以及生猪防疫检疫等生猪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三、资金来源
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结转143.785万元,2025年省财政厅下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531万元,共计674.785万元。
四、使用原则
(一)以奖代补原则。对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和条件的养殖业主按照“以奖代补”政策予以奖补。已经享受过中央及省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不予重复奖补。
(二)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共经费等,不得用于与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调剂原则。本方案项目在实际实施中,若某一子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不足,而另一子项目计划安排的资金有结余时,在不突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额的情况下,可相互调剂使用。
五、资金安排及奖励标准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出栏肥猪。计划安排资金496万元。规模生猪养殖场2024年1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12个月内累计出栏肥猪(以智慧兽医系统出证记录为依据,检疫证开具用途为屠宰且落地核销)500头(含)至1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4万元;出栏1000头(含)至2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8万元;出栏2000头(含)至3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20万元;出栏3000头(含)至5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30万元;出栏5000头(含)至10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60万元;出栏10000头(含)至20000头(不含)的,每个场奖励80万元;出栏20000头(含)至40000头(不含),每个场奖励150万元;出栏40000头(含)至60000头(不含),每个场奖励240万元;出栏60000头(含)以上的,每个场奖励280万元。
(二)生猪规模养殖场良种引进。计划安排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种猪场、生猪育肥养殖场生猪品种改良。对2024年1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12个月内引进的良种公/母猪,按每引进1头良种公/母猪奖励150元标准给予奖补,每个养殖场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良种母、公猪以动物检疫证标注的品种、数量为依据,并落地核销,同时提供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种合同、税务发票及汇款凭证)。
(三)新建、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计划安排资金60万元,鼓励新、扩建新增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主要用于对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新建、扩建的生猪养殖场猪舍、养殖设施及防疫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励(建成且投产,以检疫证出证且落地核销为依据)。具体奖补:按照新增年设计出栏500头为一个奖励单元。建成投产后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个场最高奖励32万元(年设计出栏按每头猪占栏舍面积不少于0.8平方米计算)
(四)停产生猪规模养殖场复养复产(原址复产)。计划安排资金40万元。2024年11月1日前已停产一年以上的规模猪场(区农业农村局出具证明),在2024年1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期间恢复生产,且有生产经营活动(引种或购进生猪)的养殖场。在此期间引进良种公、母猪100头以上(含100头)、200头以下,或购进猪苗(育肥猪)1000头以上(含1000头)、3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引进良种公、母猪200头以上(含200头)、500头以下,或购进猪苗(育肥猪)3000头以上(含3000头)、6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引进良种公、母猪500头以上(含500头),或购进猪苗(育肥猪)6000头以上(含6000头)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引进良种公(母)猪以动物检疫证标注的品种、数量为依据,并落地核销,同时提供供种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引种合同、税务发票及汇款凭证;购进猪苗(育肥猪)以智慧兽医检疫出证记录为依据,检疫证开具用途为“饲养”,并落地核销。此项奖励不与良种引进奖补项目重复奖补,二者择一申请奖补。
(五)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资金。计划安排资金48.785万元。根据2024年度各区生猪出栏统计数比重进行资金分配,其中:鄂城区农业农村局27万元、华容区农业农村局12.785万元、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9万元。此项资金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区生猪产业疫病防控、检疫物资采购、生猪产品质量监测和从业人员的专项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六、申报条件
(一)生产规模达标。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含500头)的养殖企业(场、户、合作社),养殖规模以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畜禽养殖代码证)的年设计出栏规模为依据。
(二)经营管理规范。养殖场依法依规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场备案代码、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报告书),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畜牧兽医信息填报、畜牧统计调查、防疫、检疫、疫病监测等相关工作。
七、项目申报与验收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在2025年12月20日向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于2025年12月22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项目验收。需组织现场验收的项目,在2025年12月24日前完成验收,其中规模生猪养殖场新建、扩建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验收。只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即可确定的项目(如:生猪规模养殖场出栏生猪、生猪良种引进、复产复养奖补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验收组对各区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验收。
(三)项目公示。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内容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在2025年12月28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八、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对申报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掌握项目落实、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实施。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台帐)。
(三)建立公开透明制度。按公开透明原则,对列入奖励范围的养殖场的相关情况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或市级媒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奖励政策公开透明。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跟踪问效,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中出现的举报上访事件,要各司其责,认真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财政部门收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同类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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