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02201 | 发文字号: | 1 | 发文日期: | 2020年03月10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防控指挥部,各相关单位:
现将《鄂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农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0日
鄂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农业复工复产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全省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春耕备耕工作,按照“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的原则,有序组织农业复工复产,确保全市城乡生活必需农产品稳定供应,全年农业丰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农业复工复产对象
鄂州市辖区内重点农业项目、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
分散经营的家庭农户,由各乡镇根据各级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体温监测和必要防护的前提下,有序在本乡镇范围内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
二、复工复产标准
(一)疫情防控有组织保障。企业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强化疫情防控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响应机制,明确防控工作措施和责任人,落实专人专岗应急值守、情况报告、物资调配、力量调动等措施。制定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
(二)严格执行职工分类登记、分类上岗制度。
1.复工复产企业需对上岗职工进行排查,全面掌握职工身体状况及外出情况,并建立登记检查台账。
2.做好职工分类上岗。本地职工近期未外出且身体健康无异常情况下可上岗。外出已返回本市且居家隔离期满的职工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未解除隔离的职工继续居家隔离,待隔离期满后凭社区(村)开具的证明可上岗。
(三)严格管控上岗职工出行。企业对生产、生活、办公等区域实行全封闭,规范设置隔离区。职工上岗前要检查口罩佩戴、体温等情况并详实登记,不得带病上岗;如上班期间企业委派职工外出,需记录职工所到地点和接触人员。
(四)严格执行消毒、登记及其他检查工作制度。
1.企业复工复产前要进行全面消毒,复工复产后每日要做好生产生活公共区域消毒、通风换气工作。
2.尽量减少外来人员进入企业,确需进入的外来人员要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进出车辆要及时消毒。
3.体温异常的职工或外来人员要第一时间进行登记并上报所在乡镇指挥部。
(五)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充足。
1.复工复产企业要储备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必需物资,配备必要的生产生活公共区域消毒设备。
2.企业要按照防控标准,定期给上岗职工发放口罩、消毒液等防护消杀用品。
(六)严格落实上岗职工保护措施。
1.复工复产企业要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
2.复工复产企业工作场所必须做到人员分散作业。场地较小的区域或车间,要实行错峰作业;提供用餐的企业必须实行分餐就餐、分散就餐、分时就餐制度;要尽量减少职工非必要的出差,暂停职工大会、集中培训等所有聚集性活动,坚决杜绝集中就餐、集中休息、集中作业等情况。
三、复工复产审批流程
(一)申请。农业复工复产对象需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复工复产申请,经乡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核后报各区(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下同)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申请需随附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员工健康码打码证明等资料。
(二)承诺。需复工复产的单位,必须向备案部门提交《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并履行相应承诺。
(三)查验。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受理复工复产申请的单位对照防疫要求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一家、达标一家、开工一家。
(四)报备。经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同意的复工复产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地方金融工作局、临空物流发展中心、供销社、气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能,为农业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指导服务。
(二)强化协调督办。市农业农村局围绕粮油、花卉、蔬菜、水果、水产、畜禽、农机调度、农资供应、农产品供销、农田建设等10个方面,组织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专人,加强与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对接,坚持“一企一策”,精准帮助农业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确保防疫、生产两不误。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企业主体、行业主导”的原则,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协调、审核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各区、乡镇落实疫情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农业项目施工单位、农业产业化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属地政府防控工作部署,要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高防控意识,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宣传培训,落实好防控措施,严禁发热、咳嗽人员上岗工作。
(四)畅通绿色通道。严格落实《关于保障农产品供应抓好当前农业生产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65号)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指挥部物资和保障组交通保障专班、各区指挥部,按照“点对点”的服务原则,为农业企业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确保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运输畅通。
鄂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9日
附件1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申请
:
按照《鄂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农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要求,我单位因生产需要,计划于 2020 年 月 日正式复工生产。
特此申请。
附件: 1.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2.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附件2
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
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单位将严格按照《鄂州市疫情防控期间农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要求复工复产。目前,我单位已购置口罩、电子体温测试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制定了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应急工作方案。
我单位承诺,复工复产期间将切实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健康监测,强化职工疫情防控教育培训宣传,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同时,我们将按要求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事故。如本单位未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现确诊病例,自愿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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