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02202 | 发文字号: | 鄂州农发〔2020〕11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6月10日 |
发文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农业农村局、葛店开发区社发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鄂农办函〔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鄂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0日
2020年鄂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我局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散农户的安全用药教育和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重点监管韭菜、芹菜、豇豆、菠菜、莴苣、生姜等蔬菜产品和葡萄、枣、柑橘、草莓等水果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和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此项行动由局产业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牵头,各区农业农村局、葛店开发区社发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参与)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等产品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此项行动由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牵头,各区农业农村局、葛店开发区社发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参与)
(三)“利剑3号”行动。重点监管鳊鱼、鲶鱼、鳜鱼、小龙虾、黄鳝、黄颡鱼等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违法添加农药、兽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此项行动由局产业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牵头,各区农业农村局、葛店开发区社发局、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局直属有关单位参与)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规范农产品生产和生猪屠宰行为。一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告知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散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加强风险防控。组织安全用药宣贯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专题培训。
(二)认真开展产地风险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对重点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重点监管对象排查全覆盖,加大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对象的排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在水产品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涉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等禁用物质的,要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添加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三)严格开展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国家和省级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开展跟踪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科学制定监督抽查方案,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对安全隐患较多的监管对象实行重点抽查。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加强不合格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通报,每个月至少通报1次。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市农业农村局将于每月上旬组织1次监督抽查,并结合例行监测,对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开展跟踪监督抽查。
(四)突击开展飞行检查。各地要结合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各级各部门监测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检查区域的完整生产主体名单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要制定严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突出检查重点,确保飞行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飞行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将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四不两直”飞行检查,以便掌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与成效。
(五)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导向,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打联动,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等方式,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在“利剑”行动期间,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各地、各部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省市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我局将结合整治指导调研活动,对上报案件线索较少,特别是零报告的地区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四、实施步骤
各地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农产品生产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上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利剑”行动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中旬至11月上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力量,围绕“利剑”3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统筹开展风险排查、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形成整治合力,严打重惩、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8月至9月)。开展指导调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将“利剑”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对整治进展迟缓、案件线索排查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约谈或向当地政府致函。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我局将延续2019年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在局产业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设立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由负责同志挂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政、新闻宣传等单位参加的工作专班,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要在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
(二)合力推进,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与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等行业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等行业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投入品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广泛宣传,做好服务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12316热线”、手机APP、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教育,指导督促其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大力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调度,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利剑”行动各牵头单位请于6月15日前报送本地“利剑”行动方案及联络员,并从6月开始,每月27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3)、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4)、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5),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今年我局继续把发现问题和上报案件线索数量及数据报送的及时性与相关考核挂钩。市农业农村局“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蔡旭;电话:027-60707611;电子邮箱:766000285@qq.com。
附件:1.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2.种植业产品66种禁限用农药名录
3.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
查处台账
5.2020年6-XX月份市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6.鄂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利剑”行动监督抽查方案
附件1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类 别 |
重点关注 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
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
常规药物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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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
豇 豆 |
克百威 |
灭蝇胺 |
韭 菜 |
毒死蜱、氧乐果 |
腐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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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 菜 |
毒死蜱、甲拌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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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 菜 |
毒死蜱、氟虫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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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
甲拌磷、涕灭威 |
吡虫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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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用莴苣 |
/ |
阿维菌素、多效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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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白菜 |
毒死蜱 |
啶虫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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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药 |
毒死蜱 |
嘧霉胺、咪鲜胺 |
|
芫 荽 |
毒死蜱、氧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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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果 |
葡萄 |
/ |
苯醚甲环唑、霜霉威 |
枣 |
氟虫腈 |
苯醚甲环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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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橘 |
克百威 |
三唑磷、丙溴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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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 |
克百威 |
烯酰吗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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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 禽 产 品 |
禽 蛋 (产蛋期) |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金刚烷胺 |
/ |
禽 肉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牛 肉 |
盐酸克伦特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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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 肉 |
氯霉素 |
磺胺类药物、恩诺沙星、氯丙嗪、四环素类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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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乌 鳢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加州鲈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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鳊 鱼 |
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鲶 鱼 |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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鳜 鱼 |
孔雀石绿、氯霉素 |
/ |
|
黄颡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小龙虾 |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呋喃它酮、氯霉素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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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鳝 |
孔雀石绿、氯霉素 |
/ |
附件2
种植业产品66种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
毒死蜱、三唑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丁酰肼(比久) |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
氰戊菊酯 |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
氟虫腈 |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
氟苯虫酰胺 |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
附件3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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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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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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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每月27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3.“利剑”3个行动由各自牵头单位统计全市数据后,统一报送至局产业化与农安科汇总后上报省厅,产业化与农安科不再单独统计各区情况。 |
附件4
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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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台账每月27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5
2020年6-XX月份市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 号 |
省 份 |
品 种 |
抽查市县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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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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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每月27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附件6
鄂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利剑”行动监督抽查方案
为客观反映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利剑”行动整体安排部署,我市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督抽查范围
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
二、监督抽查时间
每月上旬开展1次。跟踪监督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三、抽查品种和数量
(一)蔬菜。抽查蔬菜品种主要包括 (不限于)豇豆、韭 菜、芹菜、菠菜、姜、叶用莴苣、普通白菜、山药、芫荽等高风险农产品。每次抽查每个区不少于3个样品。
(二)水果。抽查水果品种主要包括(不限于)柑橘、草莓、葡萄、枣、西瓜(甜瓜)等。每次抽查每个区不少于1个样品。
(三)水产品。抽查水产品品种主要包括(不限于)乌鳢、加州鲈鱼、鳊鱼、鲶鱼、鳜鱼、黄颡鱼、小龙虾、黄鳝等。每次抽查每个区不少于1个样品。
(四)畜禽产品。抽查畜禽产品品种主要包括(不限于)禽蛋、猪肉(猪尿)等。每次抽查每个区不少于5个样品。
四、抽样要求
此次监督抽查的抽样方式、监测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参照《2020年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执行。
五、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一)蔬菜、水果及水产品。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具体检测工作委托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所承担。
(二)畜禽产品。畜禽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由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具体安排实施。
六、检测结果报送
各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工作,将检测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第一时间报送至产业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对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告知产业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和受检单位。受检单位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采取快速检测方法的,在收到检测结果4小时内申请复检。
七、有关要求
(一)监督抽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中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抽样后,样品在各区农业农村局或受检单位的协助下,由检测机构带到制样地点进行制样封存,并由受检单位或各区农业农村局确认。
(三)不合格样品的检测结果一定要由受检单位确认。
(四)未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引用或公布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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