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18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市农业农村局 | 关联政策: | 576746 |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我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2016年12月13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鄂州政发[2016]20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精神,《意见》中部分内容不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规范有关规定,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20〕24号)要求,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10月初,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班人员开展《意见》修订工作,对照省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10月底,广泛征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11家单位意见,根据回函的意见完善,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19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了《意见(送审稿)》。2021年1月15日经市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正式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修订)》,自2021年2月15日起实施,原《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意见》(鄂州政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三、修订依据
(一)《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
(二)《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四号)。
四、修订内容
(一)删除内容。
1.原《意见》第一条“适用对象”中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以及第五条“管理要求”第(一)项中的“畜禽养殖户”,与《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要求不符,予以删除;
2.原《意见》第六条“工作安排”,各项工作为阶段性工作,且均已完成,予以删除。
(二)增加内容。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于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增加以下内容:
1.在原《意见》第二条“划分依据”第(十一)项增加“《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四号)”;
2.在原《意见》第三条“划分原则”第(五)项增加“湖泊保护规划”;
3.在原《意见》第四条“划分要求”第(一)项“禁止养殖区”增加“湖泊保护区: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50米的范围”;
4.在原《意见》第四条“划分要求”第(二)项“限制养殖区”增加“湖泊控制区: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550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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