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文日期: | 2024年02月07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关联政策: | 621506 |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自2016年以来,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统筹畜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聚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由2018年的70.78%、71.14%提高到2022年的77%以上、99.9%,完成了国家规定的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也要看到,当前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如中小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存在盲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压实不到位等,亟需通过制度性规范性措施,持续强化资源化利用工作,为此,制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畜禽养殖户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依法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原则,采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落实属地管理、部门指导、养殖主体责任,推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二)完成国家目标任务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要求,到2025年、203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要达到80%、85%以上。当前,我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为77%以上,与国家目标任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此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涉及多个领域,需系统梳理、整合、优化近年来的相关政策制度,充分借鉴省内外相关工作经验,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予以制度性规范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持续提升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全面加强指导服务的需要。目前,国家和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度集中在规模养殖场的指导服务方面,如国务院出台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规模养殖场有明确的要求,但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指导约束性不强。我省是畜牧业大省,其中规模以下养殖主体数占全省畜禽养殖主体数量的99%,这部分主体粪污处理设施较为简陋,资源化利用还存在不少短板,需要加强制度建设,统筹做好规上养殖和规下养殖的指导服务。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为审慎做好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办理要求,组织开展《管理办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在制定过程中,一是组织专班起草。聘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长健教授团队,组成《管理办法》起草专班,认真研究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参考湖南、山东等地成熟做法,借鉴荆门、黄冈、长阳的立法实践经验;赴武汉、宜昌、荆州、咸宁等地开展调研,于2023年6月底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二是多方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初稿形成后,组织专家研讨会,邀请全国畜牧总站、省环科院相关专家以及部分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养殖企业代表专题研讨。书面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发展中心和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收集并吸纳意见建议32条。三是部门会商修订。对《管理办法》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评估。2023年12月7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 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管理制度。参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管理办法,吸收了《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实践内容,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管理办法》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处理与利用、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管理范畴、指导原则、部门职责和主体责任等。重点包括,一是明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分类标准。其中:畜禽养殖场标准是按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禽养殖场标准而定义(即现在流行说法“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标准是结合我省实际、借鉴省内外做法,分别确定其标准而定义(即现在流行说法“规模以下养殖场”)。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将全部养殖主体纳入指导服务范畴。重点职责包括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建立畜禽养殖户清单;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设(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科学利用废弃物;组织实施畜禽标准化生产等。三是明确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同时考虑我省“公司+农户代养”模式发展迅速,提出畜禽养殖企业应加大对合作养殖者的指导帮扶,共同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七条。主要明确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登记管理等。重点包括,一是强化规划布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好禁养区管理制度等。二是明确粪污处理设施要求。按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分类,分别提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同时对粪污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三是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登记管理。对畜禽养殖场,依托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实施备案动态管理;对畜禽养殖户,以县乡为单元建立清单,定期掌握生产和设施情况。
(三)第三章治理与利用,共六条。主要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向方法、处理规范、还田利用、台账管理等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者、第三方处理利用机构的主体责任细化,特别是对养殖者粪污治理、还田台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提出粪肥处理利用相关要求。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方向方法,包括生产沼气、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兼顾生产回用、达标排放等深度处理方式,提出粪肥还田、达标排放等应执行的标准和要求。三是鼓励支持的重点内容。鼓励支持各地和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肥质量监测,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粪肥高效还田利用。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参照畜禽养殖场要求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台账等。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强化考核评价、指导服务、部门协作等。重点包括,一是考核评价。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二是指导服务。依托直联直报平台加强资源化利用的信息化管理。结合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指导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是部门协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联合验收,发现畜禽养殖场(户)存在养殖污染问题的,通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解读联系人:郭衍龙
联系电话:027-6070755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02 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194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郭衍龙 电话:(0711)3222465 (027)60707555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89号农业综合大厦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