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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02-19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承办

机构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

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1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及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法规与农安科

027-60707633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2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畜禽标识和养殖

地方法规:《湖北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畜禽标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逐级供应; 第十七条 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档案的督办、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与农安科

027-60707633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

并及时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3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乳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法规与农安科

027-60707633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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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鄂州市农业农村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9号,2011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法规与农安科

027-60707633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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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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